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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存量国有资产盘活的政策、路径及方式
    作者:JNGT时间:2025-10-14 15:33:55

    一、国有资产现状

    国有资产规模庞大

    截止到2024年底,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371.9万亿元负债总额241.0万亿元,净资产102.0万亿元,平均资产负债率64.8%。

    其中,北京国有资产总额为‌9.31万亿元‌,负债总额‌6.17万亿元‌,资产负债率66.2%‌。

    (二)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

    1、低效闲置资产问题突出、市场现状不乐观:

    2、疫情后,资产价格及其租金双降,各类商办楼宇空置率创新高

    3、考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,低效闲置资产管理难度加大

    二、盘活存量国有资产的意义

    企业自身

    1、改善“一利五率”,提质增效;

    2、优化资金周转和减轻债务负担

    3、防范资金沉淀和债务风险。

    社会效应

    1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;

    2、释放大量稀缺生产要素。

    三、主要支持政策

    2022年5月,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2〕19号)

    2022年6月,国家发改委《关于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发改办投资〔2022〕561号)

    2022年9月22日,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(京政办发〔2022〕

    2022年11月,自然资源部和国资委《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2〕205号)

    2024年5月,自然资源部、国家发改委《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4〕104号)

    四、支持政策要点

    《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》

    1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、建设任务重、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,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、筹集建设资金、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,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,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。

    2、重点方向:老旧厂房、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,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、餐饮、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。

    3、七种方式:REITs、PPP、产权交易所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、社会资本盘活改扩建、闲置低效资产盘活、兼并重组等。

    (二)《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
    1、存量土地资产更名和处置

    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:不变用途、不变价值、依法取得、国有全资,直接办理。

    已改制国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:①作价出资(入股)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,按原改制批文核准和审批。②保留划拨或出让、租赁等方式处置,直接办理用地手续。

    2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

    支持产业、行业的,可享受在5年内不变用途、规划过渡期支持政策。

    提高工业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,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。(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)

    通过自主、联营、转让等多种方式推进存量土地的改造开发,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供应。

   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公益开发。

    3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

   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,材料不全但无争议,确权登记。

   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,符合规划且征地协议落实到位、无纠纷的,补办土地转用征收手续。

    (三)《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

    1、建设用地指标多方向统筹,行政区范围内转移、整合;

    2、70%+(15%+15%)混合利用:生活配套15%、研发占比15%;

    3、重点功能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,闲置物业可改建成保租房;

    4、土地利用方式可协议、可租赁、可弹性出让;

    5、异地置换土地,被腾退企业可协议出让拿地;

    6、腾退至副中心的国有企业可购买或自建办公楼;

    7、盘活再利用项目可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;

    8、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可分期(最长1年),首期最低缴纳50%;

    9、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、增加容积率不补交地价款。

    (四)《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》

    1、支持预告登记转让。市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项目投资额未达到25%的,可进行预告登记,在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。

    2、加快推进房地产用地“带押过户”。加快实现“带押过户”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,覆盖房地产用地。

    3、规范分割宗地开发或转让。对于因规划调整、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,经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,可按规定分割宗地。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,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,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。

    4、支持合作开发。各地要支持企业利用土地、资本和技术联合开发,充分发挥各自优势,合作共赢。支持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、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处置闲置存量土地。

    5、允许适当比例的自持物业用于保障性住房。